追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但是近代所有中国人的夙愿,而且也是建设民主政治与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其起码的条件就在于实现“同票同权”的人民代表选举。然而遗憾的是,几十年来,我国一直都难以实现人民代表“同票同权”的《选举法》,却在无形中阻碍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夙愿达成。换言之,现行的《选举法》虽然经过了两次修改,但“同票不同权”的歧视性色彩依旧没有消除,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夙愿首先就被挡在了现行《选举法》的门外。君不见,1979年修订选举法时,将农村与城乡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明确为全国8比1、省区5比1、州县4比1,而1995年再次修改时则将比例统一修改为4比1。也就是说,即便是现行的《选举法》把代表权缩小到了4比1,却依然保留着“同票不同权”的歧视性色彩,依然无法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夙愿。由此可见,现行的《选举法》不但不能体现民主政治,也不会被法治社会所接受。
不过,令人兴奋的是,从正在北京召开的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传出了拟实行取消城乡差别并按城乡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具有“同票同权”的《选举法》新规。也就是说,国家决定修改现行的《选举法》,以便实现城乡人口选举人民代表1比1的“同票同权”,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夙愿不再仅仅是一句装点民主政治的口号而已。毫无疑问,新修的《选举法》,将是中国政治改革的里程碑!
众所周知,中国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然而,正是由于几十年来都无法实现“同票同权”的《选举法》,才致使全国人大代表的组织结构失衡,尤其是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代表,却仅占代表总数的3%左右,而官僚机构的代表却占了代表总数的大约40%,其余的则是来自社会各阶层的代表。这样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结构,不但不能够完全真实地反应中国国情,也不能真正体现出中国最高权力机关具有代表全体中国人民的代表性,甚至是合法性。正因为如此,近十年来在改革开放中思想得到了极大解放的不少有识之士者,才有了不断质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结构的胆量和气魄,才有了不断呼吁改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结构的强烈诉求。类似的观点可搜索笔者2005年3月12日《牢骚怪论:关注两会,人大代表身份构成之我见》一文,此文不再繁述。
总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首先应该体现在《选举法》中,而不是在没有“同票同权”的《选举法》的条件下奢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此笔者认为,修改《选举法》实现“同票同权”,无疑是新中国60华诞后政治改革的里程碑,对于建设民主政治和法治社会进而实现民族复兴来说,其意义非常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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