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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随想录之一:我们何时会想起法律
发布时间:2009-11-04    访问人数:1962

法理学随想录之一:我们何时会想起法律

作者:赵英彬 发表时间:2009.11.03 转载时间:2009.11.04 来源于:中国法院网—法律博客

有两个小问题,给了我不少的困扰:

一是,一个人,何时会想起法律?

二是,一个社会事件,是如何成为案件的?

这两个问题困扰了我很长时间。之所以说困扰,首先是因为我很怀疑这两个问题本身是否能成立,如大家常说的“假命题”。法律是社会中很现实的一个存在,承认不承认,喜欢不喜欢,它都摆放在那里。问这样的问题与问“你什么时候想起吃饭“和“你吃的是生饭还是熟饭”一样显得白痴。其次,我同样怀疑这两个问题是否就是一个硬币的两个方面,只不过从不同的角度上看待罢了。最后,困扰我的是,即便前两个疑问都不存在,那么我如何解答?或者说,用什么样的方式来解答?是将这两个疑问纳入已经学过的知识谱系,还是不依赖于知识谱系凭着一种经验得出经验性的结论?

想想这些就头疼。不想吧,又放不下。这样想来想去,有点心得,就记录下来吧,真伪正误有待检验,权当是一家之说(或许连这也谈不上)。

一个人,何时会想起法律?

把人作为一个主体来看,法律是身外之物,是他者。这个他者,与人身外的人与物似乎没有太多的不同,比如沙发,比如椅子,比如张三李四王五赵六。那么,作为主体的“我”是如何与作为客体的“它”的法律产生联系了呢?

这得从“人”的定义说起。历史视野下的“人”与现代社会的“人”有了很大不同。在历史视野下,人是很神圣的,要么是上帝子民,要么是上天所赐,无论是上帝还是上天,反正人的出生都带着一丝神光。这一点,从包括观音庙在内的各种宗教庙宇中可以得到证实。至于电影中所说的“一炮打出,一个小黑孩横空出世”,不过是对人的这种“神性”的反讽,当然,这是后话。与这种“神性”相对应的是,那时候总体上来看,人性在道义上是善的,即使犯了点错误,也在可以宽恕之列,因为这不是人的错。既然人本身是神所赐,那同样要接受神的法律的约束,这个道理和父母管教孩子的权利如出一辙,别无二致。

后来,我们不这么看了。进化论让我们得出了这样一个结论,我们是父母生的,父母是爷爷奶奶生的,爷爷奶奶是祖爷爷祖奶奶生的,如此一直溯及至我们最最祖上的那个爷爷和奶奶,进化论说,他们是猴子变的。而猴子又可以一直追溯,最终结果,其实和西游记里孙悟空出世差不多,意思是生命就是从石头里蹦出来的。按照这种理论,象通常父母责骂孩子说,没有爸爸妈妈,你是石头子里蹦出来的呀?孩子不懂事,吓唬吓唬还可以,可孩子只要学了进化论,就会得出一个结论,我们确实是石头子里蹦出来的。

扯得有点远。反正随着进化论的出台,人就没神性了,那点神秘被砸了个稀巴烂,人不过是一个生物有机体,他们说,这就是人性。生物的本性是什么呢?进化论也说了,物竟天择,优胜劣汰,弱肉强食,适者生存。意思是,它要占有,吸取阳光雨露土壤肥料,以满足自己的需要;同时,它要生存下去,就要和别的物种做斗争,顺我者昌,逆我者亡。这种生物性,就是我们“光复”了的人性。伦理学上就此做出了判断,人性私。

按照人的“神性”论来看,人与法是融为一体的。因为,人与法共同作为神的客体,法是水,人是船,法律是神的谕令,它随人而生,承认不承认它都在,喜欢不喜欢都要遵守,因为那是神的旨意。会不会翻船?也会。可翻船的时候不是法律显灵,而是作为法律的神在显灵。

但是要按照现代“人性”论来看,情况就大不一样了。按照这种理论版本,无论是“理性”、“自由”还是“权利”什么的,其实说的都是人性私,即以占有为方式,以满足自己需要为目的。在这中情况下,追问,人,什么时候想起占有法律,这个问题才变得有意义。此时,神性已经转变为人性,神法已经转为为人法。

就按照这种套路说吧。既然人是自私的,当他想起法律时,法律一定得是有用的。这个有用性,就好比杯子能喝水,筷子能吃饭,衣服能避寒一样。

那么法律的用处是什么?法律这个东西,既不能生产粮食,也不能制造汽车,还不能建造房子,我们能看到的,是一本一本的写满字的纸,我们能听到的,是一群人一群人不停的争论。如此说来,法律不能谋利,至少不能直接谋利。既然不能直接谋利,法律的用处就剩下另外一个,“避害”。不管是那些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的,诉诸法律是为了减少、平复、避免危害,包括那些认为自己的行为已经或可能带来危害的,想起法律也是为了避害。

并非所有的危害人类都能避免。比如火山地震海啸等等自然灾害,法律上就不可抗力,对此,人类无法避免。再比如,经济危机、政治斗争、贫富分化、文化差异等等,这些社会矛盾以及因为这些矛盾带来的社会危害人类同样无法避免。对于这些不能避免的矛盾、危害,实际上法律能够起到的唯一作用,并不是说它站出来提供解决方案,而是说它要将这些矛盾和危害限定在“最低限度容忍”的范围之列。

对人来说,同样如此。并非任何“避害”的目的都会想到法律,比如你踩了我一脚,我打碎了你一个杯子,如果这些行为在可以容忍的范围之列,法律仍然默不作声,人们同样也不会想到它。当想到法律时,一定是无法容忍的重大危害,并且这种危害通过自己的行为无法避免。

说到这里,可以简单的把我的意思概括一下:

1、人们想到法律,是因为法律有用;

2、法律的用处不在谋利,而在避害;

3、法律所能避免的危害,是无法容忍的重大危害;

4、当人们既无法容忍,又无法通过自己的行为解决时,法律便会现身而出。

我一直想用法律之壳、领地、疆界等等这样的词汇来描述法律的这一特质,但是都感觉不妥。我的意思是,法律为我们提供了最后的屏障,它只解决挑战这道屏障的行为,而并不解决屏障以里的各种各样的争议和矛盾。当这道屏障被撕破时,如果不能重筑,暴力革命就必然到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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