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私制"通缉令"追讨欠债人事件
作者:何以轩 发表时间:2009.11.25 转载时间:2009.11.27
近日,一则题为“债主私制"通缉令"追讨欠债人合法性遭质疑”的新闻发出后引起了网友的强烈关注(详情见中顾网新闻频道社会与法栏目)(此处建超链接)。杨先生在人南京下关区安怀村社区菜场内贴出了山寨版“通缉令”,通缉一对夫妇。发“通缉令”的目的只是希望能把欠债人找到。贴这个“通缉令”的时候,大家也讨论过是否合适,但是他们几次报警,警方都没有受理。所以贴“通缉令”实在是无奈之举。
“通缉令”贴出十多天以来,“通缉”对象仍是杳如黄鹤,但此举却引来了人们讨论,这样“通缉”人合不合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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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
昨天上午读者向本报反映,南京下关区安怀村社区菜场,有人自制了不少“通缉令”贴在菜场门口,通缉一对夫妇。通缉令做得有模有样,有被通缉人的照片,有奖举报电话,却没有公安部门的大印,应该是山寨版“通缉令”,看内容是债主被欠债的坑苦了,找不到人才出此“高招”。
“通缉令”贴上菜场各大门口
在安怀村社区菜场正大门看到,两张通缉令赫然在目。发布者应该“研究”过公安部门的通缉令,猛一看上去似乎还真是那么回事,被“通缉”的男子名马飞,女子名叫陈风,两人照片也都被刻意放大,通缉两人理由是携款潜逃,并详细公布了两被通缉者详细身份信息,最后还不忘提醒关注通缉令的市民,“如有两携款潜逃者有关信息,请拨打1364518××××通报或向所属公安部门通报。有奖!”
一位菜贩告诉记者:“这个通缉令是一个老板搞的,真是太有才了。”原来,此山寨版通缉令的始作俑者是一位老板,他长期给附近一家单位食堂供货,最后被欠了28万货款,现在食堂老板卷铺盖跑了,他才想出如此高招的。
“通缉令”只是诱饵
昨天晚上7点半,记者按照“通缉令”上留下的手机号码,联系上了发“通缉令”的杨先生。杨先生说马飞骗人过程绝对可以写本中篇小说。三牌楼一家菜场卖牛肉的被他骗去6万,丁家桥菜场卖猪肉的被他骗去6万,五条巷一个买米的也被他骗走5万元的货。
杨先生的儿子去年5月到美国读书,去美国之前,一次初中同学聚会上认识了马飞的女儿。随后,两人偷偷谈起恋爱,很快马的女儿就以家里欠了不少外债为由,将杨先生儿子的压岁钱、大学里买股票赚的钱,一共12万骗了个精光。杨先生的儿子到美国后,马的女儿在电话里、网络上多次向杨先生儿子诉苦,希望再支持一把。杨先生儿子在美国整整吃了一年快餐面,又将省下的7200美金打给了马的女儿,这样先后算下来就是26万多元给了马家。
后来杨先生将受过马飞骗的人基本都联合起来了,“通缉令”也是大家的主意,只是希望能把马飞找到。贴这个“通缉令”的时候,大家也讨论过是否合适,但是他们几次报警,警方都没有受理。所以贴“通缉令”实在是无奈之举。
既然贴这个“通缉令”,杨先生说就不怕警察找上门,更不怕马飞出面告侵犯名誉权;怕的是找不到马飞一家,怕的就是没有警方愿意介入调查!大雪天里杨先生去了河北邯郸马飞舅舅家,这两天刚刚回来,没能找到马飞,但是杨先生发誓一定要找到马飞。“我希望他们夫妻告我侵权,这样我就能找他要债了。”
中顾网律师点评:
中顾网特邀律师兰文旭:自行将个人的照片张贴出来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
对于杨先生的做法,中顾网特邀律师兰文旭说:出现这种诈骗行为后,首先应该报案,而不应该私自制作‘通缉令’。杨先生在没有征得照片当事人同意,也没有官方授权的情况下,自行将个人的照片张贴出来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兰律师认为,杨先生应该将欠债人欠款的证据予以收集保存并交给公安部门,积极配合公安人员破案。
中顾网嘉宾律师崔武:自制通缉令是否合法呢?
中顾网嘉宾律师崔武:如果马飞欠债潜逃情况属实,债主只要没有暴力等行为伤害欠债人就不构成违法,而街头贴出“通缉令”,这种行为虽过激,但可以理解。《民法》中有一条叫做“自立救济”,也就是受害人无法通过公权得到解决,可以通过网络和公告等形式来寻求帮助,这叫公民自助行为。
中顾网特邀律师袁胜寒:自制通缉令侵犯了他人隐私权
但南京袁胜寒律师事务所袁胜寒律师则认为:自制通缉令侵犯了他人隐私权。通缉令只有公安机关才能发布。至于公民的自助行为,袁律师表示,贴通缉令并不在此范畴。如果某人在饭店吃饭不肯给钱,老板报警后可以暂时限制他的人身自由,等待警察来处理。而马飞也并不是无法通过公权力来处理的。债权人可以到法院诉讼。当然法律也不是万能,诉讼了也有可能要不回欠款,但这并不代表可以“通缉”债务人。
笔者有话说:
公民名誉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不管文中的欠债人马飞是否有犯罪事实都应由公安机关进行认定和处理,杨某无权擅自刊登欠债人马飞照片并为其行为定性,杨某这种私制通缉令的举动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中顾网编辑:秦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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