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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论犯罪与刑罚》角度看刑讯问题
发布时间:2010-03-10    访问人数:3717
从《论犯罪与刑罚》角度看刑讯问题
发表时间:2008-06-14 转载时间:2010-03-10 来源于:博客
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的《犯罪与刑罚》是一本短小精悍的刑法学著作。它是在孟德斯鸠、卢梭等一批启蒙思想家的影响下,结合作者对现实的思考和批判下逐步成熟的刑法学经典。它初步奠定了罪行法定原则、罪行相适应原则、刑罚人性化的基础,对后世刑法学的发展起到了深远的影响。
读《论犯罪与刑罚》这本书,确实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刑法的脊梁和精髓。现在我仅在我的知识水平范围之内,结合读《论犯罪与刑罚》的感想谈谈相关刑讯的问题。
从刑罚的起源来看,贝卡里亚认为刑罚的起源是社会契约。人们牺牲一部分的自由来无忧无虑的享受剩下的自由。而大家牺牲的自由的总和就是君权。他可以运用刑罚管理和保存这份自由。在现代社会,刑法的目的是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刑罚起到一个惩治犯罪,教育群众的作用,而刑讯是一种手段和方法。
从贝卡里亚的无罪推定思想来看,“在法官判决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我们应当保护所有可能的无辜者的合法权益,不能让司法暴力干涉了个案的公平正义。而刑讯的理论依据是“有罪推定原则”他们首先把犯罪嫌疑人,有意识或下意识的认定为有罪。通过精神或肉体的折磨让犯罪嫌疑人供认自己已被发现和未被发现的罪行,让犯罪分子供出其他共犯,防止其他重大犯罪再度发生……虽然“严禁刑讯逼供”已经成为一种硬性的政策性规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仍然会有暴力的存在,甚至已经上升到精神暴力阶段。为了提高办案效率等目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做法值得大家深思。
从罪刑法定原则来看,“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得处罚。” 我们应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护司法的完整和公正,减少法官的自由裁量可能带来的法律适用不正确或适用不统一,杜绝莫须有的罪名让无辜的人受到不必要的刑罚。贝卡里亚认为法官对刑法没有解释的权利,他只能作为一个中立的第三人,平等的对待双方当事人,依法公正判决。刑讯问题有利有弊。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恶人终会自食恶果。
从刑讯的后果“强壮的罪犯获得释放,并使软弱的无辜者被定位有罪”来看 不知大家受否有听过这样一句戏语“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罪犯总是带着侥幸的心理不断地抵抗着,而无辜者时时处在一个被宰割的地位。刑讯让最细微的可以明辨是非的表情痛得扭曲了。这样又能有什么效果。如果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证据确凿,自然有相应法律来制裁。又何必大动干戈?如果“刑讯的结局正体现着个人体质和算计的状况。那么,一个数学家大概会比一个法官把问题解决的更好。”
从刑讯的目的来和对待共犯的处理看,刑讯的出发点其实是好的,它是为了更好的打击、防御犯罪,让罪犯供认罪行,供出共犯……在对与共犯的处理上,贝卡里亚主张不予处罚。他认为当一个罪犯落网,他的同伙就躲藏了起来他们存亡未卜的命运就给自己判处了流放刑,而自我监禁和自行流放也是刑罚的一部分。他同样可以让国家和人民脱离危险。同时我们还可以通过程序和时效问题变相的规定自我监禁和流放的时间。我赞同贝卡里亚的观点,其实条条道路通罗马。我们又何必用刑讯的方法来硬性要求犯罪分子天生利己的思想,让他交代全部,而陷入空谈自我否认、自我痛恨之中呢?让那些潜逃的罪犯受良心的谴责,在不安中动荡地度过残生,不是能更好的惩罚那些不尊重别人自由、生命健康和财产所有权的人吗?我们应该从宽和的刑罚来看待犯罪嫌疑人,每个人都会犯错,刑罚也不能够让已犯的错误消失,但是我们可以尽量让他们不再出现。
总之,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这本小书中关于刑罚的起源、无罪推定思想、罪刑法定原则以及刑讯的目的和后果等方面的观点都使我耳目一新,而且让我从一个全新的理论高度去看待刑讯问题。在岁月的淘洗下,贝卡里亚的刑法学观点流传下来,并且被后代法学家继承和发展。在针对现今社会的法制问题上,它们仍然有不可磨灭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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