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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修改工资条例 月计薪天数改成21.75天
发布时间:2010-09-29    访问人数:3966
江苏修改工资条例 月计薪天数改成21.75天
作者: 戚庆燕 发布时间: 2010-09-28 14:32:35



江苏省将修改工资支付条例等25件法规,并提请废止禁止赌博条例等6件地方法规

  昨天(9月27日)上午,25件需修改的江苏地方法规,以及6件需废止的法规一并“打包”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今后将退出历史舞台。

  还贷性收费公路收费期限不超15年

  根据上位法,《江苏省公路条例》原条文“还贷性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原本最长不超过20年”相关条目条将改为:还贷性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15年。

  月计薪天数改为“21.75天” 

  关于《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中计薪时间的规定,原条文是“劳动者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0.92天和167.4小时”,有委员认为计薪天数和小时数与现行国家规定不一致,建议改为国家目前通行的月计薪天数“21.75天”。

  就业准入制度放宽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原条文推行就业准入制度,规定“从事一般职业(工种)的职工,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或者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这一条文不知框住多少人的就业脚步,与《就业促进法》不一致,将进行相应修改。”原条文中“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优先录、聘用专业对口或者相近的各类职业学校毕业生”这条规定也建议删除。

  非文保建筑也不能随便拆

  南京老城南,不少文物保护老建筑被保存了下来,而周边大片“非文保”建筑却逐渐消失。在不久前通过的《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中》,拆迁非文保单位建筑只需征得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而违法成本也很低,与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不一致。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修改意见规定,拆文物保护区域内的非文保建筑也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6件法规提请废止

  分别为《江苏省海岸带管理条例》、《江苏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江苏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江苏省食品卫生条例》、《江苏省禁止赌博条例》以及《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省人大代表工作的决定》。有的已经明显过时,有的与上位法相抵触,有的已被上位法或者其他法规所取代。



来源: 扬子晚报
责任编辑: 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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