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延仕与袁秋连、付海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李延仕因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35000元,由袁秋连赔偿其中25000元,付海源赔偿5000元。
李延仕租赁他人店铺从事小商品批发、零售业务,袁秋连租赁付海源店铺从事早餐、快餐业务,两家店铺相邻,中间隔墙未完全隔开,上部留有50-60厘米高的空隙,该空隙处被吊顶遮闭,对此,李延仕、袁秋连、付海源均表示不知情。
2009年6月14日凌晨,袁秋连经营的店铺起火,火势蔓延到李延仕店铺,大火烧毁了店内物品,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原因不明,起火部位位于袁秋连店铺,该店铺业主对该起火灾负直接责任,隔墙顶部未封死,且顶部为可燃材料吊顶导致火势蔓延。但消防部门未核实李延仕申报的财产损失,李延仕也未提供原始进货单据和销售单据,法院根据同地段同面积的小商品批发店铺库存商品价值和残存物品价值,核定李延仕因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为35000元。
宜春中院二审认为,袁秋连经营的店铺失火,蔓延至李延仕店铺,造成李延仕财产损失,对此,袁秋连应对李延仕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付海源作为袁秋连租赁的店铺的业主,其提供给袁秋连的租赁物顶部未封死、且顶部用可燃材料吊顶,也是火势蔓延的原因之一,遂作出上述判决。